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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PU-11100-B-3601-2020022601
管理單位:研究發展處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版次:07
20200226 修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9 年 2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執行及宣導校園智慧財產權,並落實相關措施,特設置「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責為:
一、規劃並推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觀念宣導。
二、執行有關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措施。

第三條
本會之委員為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秘書長、圖書館館長、資訊長、人 事室主任、法律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各一名。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會推選一人擔任 之。本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發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下設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研發處、秘書處、圖書 館、資訊處、人事室、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院等相關業務單位各指派適當人員一名組 成。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工作小組召集人。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之職掌:執行本會決議及交辦事項。如有需要,得隨時召集本小 組人員,採任務編組方式執行事件處理。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以檢討、改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措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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