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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13年05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執行及宣導校園智慧財產權,並落實相關措施,特設置「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責為:

                     一、規劃並推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觀念宣導。
                   二、執行有關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措施。

第三條 本會之委員為副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秘書長、 圖書館館長、資訊長、人事室主任、法律系教師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二人 。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會推選二人擔任之。本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發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下設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研發處、秘書處 、圖書館、資訊處、人事室、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院等相關業務單位各指派適當人員一名組成。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工作小組召集人。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之職掌:執行本會決議及交辦事項。如有需要,得隨時召集本小 組人員,採任務編組方式執行事件處理。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以檢討、改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措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6 年 04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 年 03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 年 03 月 0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 年 11 月 2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 年 0 2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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