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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22《智財報報》不當之古蹟修復,是否會損及古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Q:不當之古蹟修復,是否會損及古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A:
一、 禁止不當變更權之定義
古蹟具備原創性,足以表現建築師或創作者之精神與獨特風格,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合先敘明。
次按著作依據著作權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即禁止不當變更權。
二、 禁止不當變更權之侵害
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改變權,並非完全不得改變著作內容,而係指該項改變,不得造成著作人名譽受損。至於著作人名譽是否受損,不是著作人或改變者單方面意思,而是由司法機關判定,若古蹟修復過程未遵循原設計精神,擅自變更其結構、外觀或重要細節,且此種變更足以使社會大眾對原著作人之評價降低,即可能構成對禁止不當改變權之侵害。實務上,若變更僅涉及觀念思想之參考而具體表達不同,則較難認定侵權;但若涉及具體表達之不當竄改,則具備違法性
三、古蹟修復,不是一件輕鬆簡單的工作,除了修復技巧,還需要考證原貌、原色,才能真實還原。即使功夫下得如此深厚,修復結果也未必為公眾所接受。過去曾有案例,古畫經過十餘年或百年之滄桑及氧化,顏色由原本的鮮豔清朗,褪化為深重沉暗,修復者考證原貌、原色後,如實修復還原,卻因公眾多年來已習慣日漸的深重沉暗,難以接受原本的鮮豔清朗。修復者如何與公眾互動、試探,反而成為修復技巧以外的重要功夫。
參考資料
章忠信-不當之古蹟修復,是否會損及古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116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國字第 5 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101,%E4%B8%8A%E5%9C%8B,5,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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