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5/19《智財報報》側錄歌手演唱會的表演上傳YouTube,會侵害甚麼權利?
Q:側錄歌手演唱會的表演上傳YouTube,會侵害甚麼權利?
A:
一、 側錄行為之重製行為
(一)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 利。歌手在演唱會上之歌唱、肢體動作等均屬表演著作,未經授權進行側錄,即侵害表演人之重製權。
(二)次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側錄行為同時將詞、曲內容重複製作於數位檔案中,若未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亦構成侵害音樂著作之重製權。
二、 上傳 YouTube之公開傳輸行為
(一)按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未經授權將含有著作人詞曲著作之影片上傳網路,屬侵害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傳輸權。
(二)按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實務見解認為,本條限定於錄音著作,若側錄內容屬於視聽著作(即錄影影片),表演人對於該視聽著作中之表演,法律未規定其專有公開傳輸權。
三、故上傳側錄影片之行為,難以認定侵害表演人之公開傳輸權,惟仍受前述重製權之規範限制。
參考資料
章忠信-側錄歌手演唱會的表演上傳YouTube,會侵害甚麼權利?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172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7,%E6%B0%91%E8%91%97%E8%A8%B4,40,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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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側錄行為之重製行為
(一)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 利。歌手在演唱會上之歌唱、肢體動作等均屬表演著作,未經授權進行側錄,即侵害表演人之重製權。
(二)次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側錄行為同時將詞、曲內容重複製作於數位檔案中,若未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亦構成侵害音樂著作之重製權。
二、 上傳 YouTube之公開傳輸行為
(一)按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未經授權將含有著作人詞曲著作之影片上傳網路,屬侵害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傳輸權。
(二)按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實務見解認為,本條限定於錄音著作,若側錄內容屬於視聽著作(即錄影影片),表演人對於該視聽著作中之表演,法律未規定其專有公開傳輸權。
三、故上傳側錄影片之行為,難以認定侵害表演人之公開傳輸權,惟仍受前述重製權之規範限制。
參考資料
章忠信-側錄歌手演唱會的表演上傳YouTube,會侵害甚麼權利?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172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7,%E6%B0%91%E8%91%97%E8%A8%B4,40,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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