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出資人利用受聘人著作權行為之範圍是否受有限制?
2026/03/3 《智財報報》出資人利用受聘人著作權行為之範圍是否受有限制?
Q:出資人利用受聘人著作權行為之範圍是否受有限制?
A:
一、出資聘用關係著作權歸屬
按著作權法第12條闡明出資聘用他人完成著作時,關於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採取約定優先原則,即視約定之內容決定著作權之歸屬。若無約定,則採取受聘人取得制。前項無約定之情形,出資人仍得利用該著作。
二、出資人之得利用
著作權法第12條第三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而本條所稱之利用,實務與學說見解認為,其範圍應涵蓋第22條至第29條之1所定之各項著作財產權行為,如重製與散布、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等,屬法定授權之一種
三、惟前項之利用須受出資目的之限制
前述所稱出資人之利用行為範圍是否受有限制,下分兩說。
(一)不受限制說
此說認為本法並未就出資人利用規範加以限制,並本於出資人未取得著作權之理由,認為此時應不需再行對其利用行為設限。
(二)出資目的判斷說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判決認為本於德國之「目的讓與理論」,認應基於出資人之出資目的,以及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約定之利用範圍等其他情形綜合判斷,惟解釋上出資人應不得為超出對價範圍之利用。
小結:出資人利用受聘人著作權行為之範圍受出資目的限制,故應視其約定之內容綜合判斷。
參考資料
簡啟煜,著作權法案例解析,四版,頁99-100
齊軒,智慧財產權法講義,2023年,頁21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https://ipc.judicial.gov.tw/tw/cp-335-8953-2e2ab-091.html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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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任垣樓203-1室)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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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信箱:s1120979@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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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資聘用關係著作權歸屬
按著作權法第12條闡明出資聘用他人完成著作時,關於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採取約定優先原則,即視約定之內容決定著作權之歸屬。若無約定,則採取受聘人取得制。前項無約定之情形,出資人仍得利用該著作。
二、出資人之得利用
著作權法第12條第三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而本條所稱之利用,實務與學說見解認為,其範圍應涵蓋第22條至第29條之1所定之各項著作財產權行為,如重製與散布、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等,屬法定授權之一種
三、惟前項之利用須受出資目的之限制
前述所稱出資人之利用行為範圍是否受有限制,下分兩說。
(一)不受限制說
此說認為本法並未就出資人利用規範加以限制,並本於出資人未取得著作權之理由,認為此時應不需再行對其利用行為設限。
(二)出資目的判斷說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判決認為本於德國之「目的讓與理論」,認應基於出資人之出資目的,以及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約定之利用範圍等其他情形綜合判斷,惟解釋上出資人應不得為超出對價範圍之利用。
小結:出資人利用受聘人著作權行為之範圍受出資目的限制,故應視其約定之內容綜合判斷。
參考資料
簡啟煜,著作權法案例解析,四版,頁99-100
齊軒,智慧財產權法講義,2023年,頁21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https://ipc.judicial.gov.tw/tw/cp-335-8953-2e2ab-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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