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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能不能在公開場所播放已公開發行之流行歌曲2

2025-03-11 能不能在公開場所播放已公開發行之流行歌曲2

Q:如何在公開場合合理的播放他人的音樂創作
A:需要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和方法
上一篇介紹完可能會侵害的權利類型後,本篇會著重於介紹合理使用的範圍和方法。
1.合理播放他人作品的範圍和方法
i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63條和第65條中的規定
筆者在2月份的智財報報中有稍微提到過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規定:分別是第44條到第63條,也就是所謂的例示規定,其中包含了立法、行政、司法目的參考利用、學校教學目的的重製、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的重製、合理引用、新聞報導的利用、圖書館等文教機構的重製、非營利活動中的公開利用、合法電腦程式的修改或重製、耗盡原則等;以及同法第65條第2項的概括規定,其中包含了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ii播放收音機裡廣播節目的音樂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516010410號函釋:店家單純利用收音機播放廣播節目,是單純的接收行為,並無侵害創作人的公開演出權;但如果店家再額外拉線或外接喇叭播放廣播等行為,則涉及公開演出之著作利用行為,需要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利用著作。
iii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簽訂授權契約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指: 由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所組成的團體。這個團體會幫多數的著作財產權人來管理他們的著作財產權,他們會以團體的名義,向想要利用這些著作權的人
(如電視台、廣播電台)簽定授權契約並收取報酬。而著作權團體可授權的權利類型包含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和公開上映權。
店家如果要利用,則需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申請授權。利用人會支付報酬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團體再將這些報酬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
iv直接取得創作人的同意
除了上述那些方法外,亦可直接向音樂的創作人取得公開演出的權利。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業務簡介-政風專區-政風法令-公共場所播放音樂的著作權爭議
想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該怎麼做才合法?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智著字第10516010410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便民服務-智慧財產權懶人包-著作權-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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