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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的版本不一樣,可以嗎?

Q:若申請了商標之後,有其他的用途想要改變商標的樣子,致實際使用的商標與當時註冊的版本不一樣,這樣是可以的嗎?
A:依社會一般通念,不失其同一性時,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1.現行明文規定:
商標法第64條規定,商標權人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
2.何謂同一性?
指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雖有不同,但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
3.怎樣才具有同一性?
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有使消費者產生與原註冊商標相同之印象,認為二者是同一商標,即是具同一性,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例如: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
4.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具同一性,可能使註冊之商標被廢止:
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掉,或增加其他語詞或圖案,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此時就不具同一性,有可能被認定為並未使用原先已註冊商標,進而導致商標被提起廢止(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

參考資料
註冊商標使用事項 3.2.1.商標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7-860272-d71ad-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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