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 在演唱會中錄影的目的僅為紀念用,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
Q:上回,小琳在演唱會中未經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手機進行錄影,在被主辦單位發現後,急忙解釋錄影之目的僅是為了紀念、收藏,沒有要用於營利或廣為流傳的意思,小琳是否可以因此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
A:有機會被認定係合理使用。
1.現行法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如何認定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則依同法第65條所定4款基準進行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若錄影只是為了要供自己收藏使用,並沒有要用於營利,也沒有打算將影片上傳於網路加以散播,在這種情形下,因為自己收藏並不會影響到著作權人和表演人的利益,合理使用有很大機會能夠成立。
再者,小琳使用的錄影器材並非專業用具,所錄下的內容會因為受到畫質的影響而無法販售,所以原則上不會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內容物,也就是說,小琳錄下的影片並不會影響演唱會或附隨音樂著作的經濟價值。
除此之外,若是以觀眾的角度出發而記錄下少量部分片段,而不是將演唱會的表演活動全部錄下來,這也算是合理使用的範疇。
綜上,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判斷的因素分析,小琳在演場會上未經同意之錄影行為,原則上應有合理使用的適用,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3.結論:
雖然在演唱會中錄影、拍攝有機會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還是建議大家,觀看演唱會時專心看就好,享受與歌手同樂之時光,若有紀念、收藏的需求,可以之後再買由主辦方拍攝的高畫質演唱會紀錄片喔!💪
參考資料
小心!演唱會時直播、錄影等行為恐違法
https://woonews.com.tw/life-entertainment/34108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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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機會被認定係合理使用。
1.現行法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如何認定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則依同法第65條所定4款基準進行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若錄影只是為了要供自己收藏使用,並沒有要用於營利,也沒有打算將影片上傳於網路加以散播,在這種情形下,因為自己收藏並不會影響到著作權人和表演人的利益,合理使用有很大機會能夠成立。
再者,小琳使用的錄影器材並非專業用具,所錄下的內容會因為受到畫質的影響而無法販售,所以原則上不會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內容物,也就是說,小琳錄下的影片並不會影響演唱會或附隨音樂著作的經濟價值。
除此之外,若是以觀眾的角度出發而記錄下少量部分片段,而不是將演唱會的表演活動全部錄下來,這也算是合理使用的範疇。
綜上,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判斷的因素分析,小琳在演場會上未經同意之錄影行為,原則上應有合理使用的適用,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3.結論:
雖然在演唱會中錄影、拍攝有機會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還是建議大家,觀看演唱會時專心看就好,享受與歌手同樂之時光,若有紀念、收藏的需求,可以之後再買由主辦方拍攝的高畫質演唱會紀錄片喔!💪
參考資料
小心!演唱會時直播、錄影等行為恐違法
https://woonews.com.tw/life-entertainment/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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