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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小明在沒有取得小華同意的情形下,在自家商品包裝上標示小華註冊的商標並進行販售,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小明在沒有取得小華同意的情形下,在自家商品包裝上標示小華註冊的商標並進行販售,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商標通常由文字、詞語、記號、圖形或是顏色、聲音等等單一或以上兩種元素組合而成,其目的在於使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可以對交易的產品有所認識並與其他產品及商標做出區別。

依照商標法第68條第1、3款的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之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或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即為侵害商標權。

至於什麼是為行銷之目的?法院認為指基於商業交易之目的向市場促銷、銷售商品或服務,並且不以單純的是否取得對價為區別,仍然要以個案行為是否具有商業性質來加以判斷。

因此,在自己製造的產品上使用任何文字、記號等等用來辨識產品的符號時,必須謹慎地加以確認,否則就有可能因為觸法而負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 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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