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語文著作篇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大多數的民眾常因對法令的不了解,致產生著作權之誤解或爭議。我們確信今日的利用人都有可能成為明日的權利人,因此,如何將尊重著作權的觀念深入民心,這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為了將著作權法規範的重點以平易的方式介紹給國人,本局前於90年間委請著作權專家學者,就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等10類著作,編撰「著作權案例彙編」一套共計10冊,供各界參考運用,由於本專集係以案例的解說與分析方式撰寫,深入淺出,內容翔實,民眾容易了解經常遇到的著作權問題及應具備之著作權常識,印行以來,普獲各界好評,發揮極高的教育宣導功效。

鑑於著作權法於92年及93年間二度修正,為使本案例彙編切合現行法規定內容,本局特延請原彙編作者,予以通盤檢視,修訂更新,方便讀者參閱。

為了讓這套具有實務參考價值的工具書能符合現行法的規範,所有參與撰修的著作權專家群,都能不辭勞費,欣然貢獻所長,共同期盼尊重著作權觀念能夠普及社會各階層,藉此謹代表本局致以最衷心的敬意與謝意,也樂見所有讀者對專家們給予最高的肯定,分享他(她)們的專業,共同提升優質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環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局長 蔡練生 謹識

作者序 陸義淋
著作權法係一極專業的法律,對法律人而言本即有其困難度,更遑論一般民眾。惟著作權法卻又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民眾稍有不慎即可能觸法,因此民眾對著作權法之知識需求甚殷,卻又有不得其門而入之感。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使一般民眾瞭解著作權法,特編撰著作權法案例彙編,並以著作種類為準,由不同作者撰寫,本人有幸受邀就語文著作撰寫案例彙編。
著作權法條文多達一百多條,而且條文抽象,想單純從閱讀條文瞭解著作權法法理及真意有其困難度,因此拙著係藉由實際案例轉變而來之假設案例的問與答,說明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及相關條文之解釋。
按語文著作係著作權法歷史上所保護的第一個標的,因此與語文著作有關之著作權案例相當多,不過正由於語文著作受保護之歷史,相較於其他著作係屬最長,相關之著作權法理也發展地相對明確,甚至許多著作權法之法理與法則皆由語文著作之保護發展而來,所以若能對語文著作之保護有所瞭解,則對著作權法即可有最基本之認識。
祈望拙著能讓讀者於閱讀後,對著作權法之基本原理及語文著作之保護能有進一步瞭解。另作者雖研究多年,惟著作權法近年來因科技發展造成甚多變化,因此拙著若有疏漏,尚祈先進不吝賜教。

作者簡介
陸義淋
現職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策略中心協理
學歷 美國美利堅大學(The American University)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著作權法兼任講師(現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現任)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副主任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務經理
聯鼎法律事務所資深法務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編審兼組長
研究領域及成果
  研究領域:著作權法、科技法律、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權授權談判、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與實務
研究成果:
87年著作權法之修正草案(第一稿)起草人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一稿及第二稿)起草人
「TRIPS與兩岸著作權保護」計畫主持人
「TRIPS與兩岸出版交流」計畫主持人
「網路侵權新型態因應策略及措施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目 錄
1. 六法全書是否為著作權標的? …………………………7
2. 表格能否享有著作權? …………………………………9
3. 常用名詞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10
4. 報紙之新聞報導是否享有著作權? …………………11
5. 考試試題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12
6. 概念受不受著作權保護? ……………………………13
7. 概念之表達方式極有限時,表達受不受保護? ……14
8. 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之區別為何?…………………15
9. 能否將買得之雜誌予以出租? ………………………17
10.衍生著作之保護會不會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18
11.編輯著作之保護會不會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19
12.將他人演講予以筆錄整理後出版,誰享有著作權?…20
13.出資聘人完成之語文著作,其著作權歸誰享有?……21
14.如何證明自己才是著作權人? ………………………23
15.未經作者同意,其他人能公開發表其著作? ………24
16.投稿於新聞紙雜誌,其著作權歸誰享有? …………25
17.販賣盜版書籍有無侵害著作權? ……………………26
18.語文著作有無回溯保護的問題? ……………………27



1.六法全書是否為著作權標的?
案例:
甲出版社選擇主要法律在每條法律加註名稱,且加上判例要旨等相關資料等編成一本六法全書,該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若該六法全書係由政府機關編輯而成,答案有否不同?

解答: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法律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若經選擇編排成編輯著作後,則可獨立受保護,因為第7條第1項所指資料係包括有著作權之著作及無著作權之資訊。案例中甲出版社就主要法律予以選擇,且加註相關資料後編排成六法全書,依據上述理由,符合編輯著作之規定,所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他人未經甲同意不得重製該六法全書。不過值得注意者,經甲選擇之法律,本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其他人仍得予以選擇而以其他編排方式編六法全書,換言之,該法律不會因為甲選擇後,其他人即不得選擇。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若六法全書係由政府機關選編而成,則該六法全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自由利用。

2.表格能否享有著作權?
案例:
甲公司為一汽車檢修廠,其為提昇其檢修品質,依據5千公里、1萬公里、2萬公里等檢修時應檢修項目,作成數種表格,讓其檢修員不致忘了檢修項目,試問該等表格是否享有著作權?假設其除了表格外,還將如何檢修之方法寫成文章與表格編印成冊,答案有無不同?

解答: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案例中甲所作檢修表格,由於汽車檢修項目大同小異,因此該等表格可說是屬於第9條第1項第3款所指通用之表格,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假設甲除了表格外,還將如何檢修之方法寫成文章,再與表格編印成冊,由於文章係屬語文著作,係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若有人將該檢修手冊複印,則有構成侵害之虞,不過所侵害者為語文著作,而非該等表格。

3.常用名詞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
甲公司為認養某公園,請乙廣告公司就整個認養儀式進行企劃,乙企劃完成後寫成企畫書,並將該公園命名為中山公園,嗣甲因預算緊縮,不擬照企畫書進行大型認養儀式,但仍想將該公園命名為中山公園,試問甲有無侵害乙之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此外著作權雖只要求具原創性即受保護,不過仍須有最低程度之創作性,太短之短語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中中山公園為常見之名詞,且太短,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乙在甲要求下寫出企畫書,甲卻不採用,甲是否應付對價給乙,則應視雙方有無契約約定。

4.報紙之新聞報導是否享有著作權?
案例:
甲將每日各報紙的頭條新聞,收集後上載至自己的網站供會員瀏覽,試問甲的行為有無侵害各報社之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案例中所指之各報紙的頭條新聞,通常只就重要新聞的人事時地物予以報導,並不會進行評論,因此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甲將其上載至自己網站供會員瀏覽,即使有收取費用,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5.考試試題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
洪文補習班為將歷屆律師高考的考古題收集且集結成冊,並加上答案印刷販賣,試問洪文之行為有無侵害著作權?若所收集編印考試題為托福之考古題,則答案有無不同?

解答: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案例中洪文補習班所收集之律師考試試題,由於律師高考為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因此其試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洪文之印刷販賣行為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但若所收集者為托福試題,由於托福考試並非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因此洪文若將托福考試試題收集印刷,則構成侵害著作權。

6.概念受不受著作權保護?
案例:
甲將如何製作受歡迎之綜藝節目寫成一本企畫書,其將該企畫書交給製作人乙,希望乙採用,乙看完後表示不願採用,詎經過一段期間後,甲發現乙竟完全照該企劃構想書製作一綜藝節目,且相當受歡迎,試問乙有無侵害甲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即所謂概念與表達二分原則,換言之,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概念之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之概念。此原則之立論基礎主要是因為著作權有其獨占性,若允許任何人獨占概念思想等,則必會阻礙人類文明之進步。
案例中甲所寫僅為製作綜藝節目之構想,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乙即使完全照該企畫書之構想製作綜藝節目,並不會侵害甲之著作權。不過若乙在製作過程中曾影印甲之企畫書,則乙之影印行為係屬重製甲之語文著作,將構成侵害著作權。

7.概念之表達方式極有限時,表達受不受保護?
案例:
甲公司合法從電腦公會取得公會會員名稱及電話號碼,乃依名稱筆劃編成電腦廠商名冊販賣,銷路不錯,乙公司看其銷路不錯,即複印甲所編名冊出售,試問乙有無侵害甲之著作權?

解答:
案例中之公會會員名稱及電話號碼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雖然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不過案例中甲依會員名稱編排之方式,乃通用之編排名稱及電話號碼之方式,換言之,編排方式可能只有一種或及其有限的幾種。若概念之表達方式僅為一種或受相當限制,則任何人皆不得就該等表達方法主張享有著作權,此即所謂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

8.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之區別為何?
案例:
甲與乙在網路上結交為親密之男女朋友,每日以電子郵件寫情書給對方,後來雙方因故斷交,甲為洩恨,乃將乙寫給他的情書,全部上載至網站上,由於乙當初所寫內容極為親密,甲之上載行為造成其困擾,乙能否向甲主張該等郵件之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乃不同之權利,所謂著作物係指著作重製物,例如書籍即為語文著作之重製物,著作物與一般物品一樣,均有所有權,所以若你買到一本書,該本書之所有權即歸你所有。至於著作權則係指著作權人所享有之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等專有權利,其與著作物所有權自有所區別。享有著作物所有權並不等於享有著作權,此即所謂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分離原則。
案例中乙寫給甲之電子郵件,由於當初確係自願寫給甲,並無要回之意思,依民法規定,此應已構成贈與,所以乙並無權向甲要回該等郵件,不過乙當初並無將該等郵件著作權轉讓給甲,依據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分離原則,乙仍享有該等郵件之著作權,而甲將該等郵件上載至網站之行為,係屬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行為,由於甲並未享有著作權,所以甲之上載行為已侵害乙之著作權,乙可依著作權法訴追甲之侵權行為。


9.能否將買得之雜誌予以出租?
案例:
甲為營利,將買得之報導演藝圈新聞之雜誌出租給美容院,供美容院顧客閱覽,每週更換一批,試問甲之出租行為有無侵害該等雜誌之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若依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分離原則,似應只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人才能出租著作,而甲買得雜誌,依法僅為著作物所有權人,若照前述第29條之規定,甲似無權出租雜誌給美容院。

不過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此條規定在學理上稱之為「耗盡原則」,換言之,著作重製物之出租權於該著作重製物賣出時即已耗盡,著作權人即不得再對該著作重製物主張出租權,因此案例中甲之出租行為並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

順帶說明,依據上述第60條規定,出租之重製物須為合法重製物,因此若重製物為盜版品,則甲不得主張耗盡原則,另甲亦須合法取得。
10.衍生著作之保護會不會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
案例:
甲以英文創作完成一本小說,乙經甲同意將該小說翻譯成日文,丙若擬依據乙之日文本將該小說翻譯成中文,試問丙應取得誰同意?

解答: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作另為創作」,因此翻譯行為係屬改作原著作,而翻譯而成之作品,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則為衍生著作。

另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換言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會因為同意他人改作一次後,其改作權就耗盡。所以案例中甲雖同意乙將其小說翻譯成日文,但丙若擬將該小說翻譯成中文,仍應取得甲之同意。同時乙翻譯成之著作,係屬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所指之衍生著作,也獨立成一新著作,因此丙擬將該小說翻譯成中文,除了須取得甲之同意外,當然也須取得乙之同意。

11.編輯著作之保護會不會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
案例:
李剛寫作完成一本科學著作,甲出版社取得其同意該著作摘要後與其他作者之小說摘要選擇編排成一本科學百科全書,並予出版,嗣乙出版社擬利用甲出版的該摘要另行選編成另一本科學百科全書,試問乙應取得誰同意?

解答:
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甲出版社所選編之科學百科全書,依據該項規定即屬編輯著作,獨立成一新著作享有著作權。因此乙出版社若擬利用甲出版社所選編之李剛著作摘要,則乙當然要取得甲出版社之同意。

另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而著作權法第7條第2項規定,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換言之,李剛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且編輯權不會因為同意他人編輯即一次耗盡,所以李剛雖同意甲出版社將其著作選編成編輯著作,其對其著作仍享有編輯權,甲以外之任何人若擬再將該著作另行選編,仍應取得其同意。所以案例中乙出版社之行為除應取得甲出版社同意外,仍應再取得李剛之同意。
12.將他人演講予以筆錄整理後出版,誰享有著作權?
案例:
趙禪對佛學有深入研究,經常對外演講,李四將其演講重點予以筆錄,並予整理後,未經趙禪之同意即予出版,試問李四之行為有無侵害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所謂重製,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筆錄他人演講,係屬重製他人語文著作。
案例中李四之筆錄趙禪之演講,依據上述規定,係重製趙禪之演講,因此其筆錄即屬趙禪演講之重製物,其著作權仍屬趙禪享有。雖然李四之筆錄及整理須耗費心力,其仍不得享有著作權。

13.出資聘人完成之語文著作,其著作權歸誰享有?
案例:
甲出版社出資聘乙創作完成一本小說,雙方並未言明著作人為誰,亦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試問該小說之著作權歸誰享有?

解答: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換言之,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不過雙方可以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案例中由於甲與乙並未約定以誰為著作人,所以應以受聘人(即乙)為著作人。
又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揆諸該項規定,若依第1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則應由出資人與受聘人約定為原則,萬一雙方未為約定,則應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之規定,主要是希望雙方自行協商決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雙方未為協商約定時,著作權法才介入。
不過鑒於出資人提供所有資源或成本給受聘人創作,若因未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則全部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如此對出資人並不公平,所以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此項規定可平衡出資人及受聘人之權益。
綜合上述說明,甲與乙未言明著作人為誰,亦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以乙為著作人,且由乙享有該小說之著作財產權,不過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甲出版社得不經乙之同意直接以各種方式利用該小說。

14.如何證明自己才是著作權人?
案例:
甲完成一本詩作,出版後極為暢銷,乙為賺取不法利益乃予以盜版,甲經過調查後,找到乙販賣盜版的地方,甲希望警察前往搜索扣押盜版品,不過現行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的規定,試問甲應如何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

解答:
任何著作權人欲尋求司法警察協助取締盜版,須向警察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權是一種私權,依著作權法規定,只要著作一旦完成,即享有著作權,所以著作人宜妥善保存完成著作之證據(例如原稿、創作過程等)。
不過依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仍有簡便方法證明自己為權利人。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因此依第13條之規定,只要在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就可推定該人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因此案例中甲若欲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可參照上述作法。
15.未經作者同意,其他人能公開發表其著作?
案例:
張三與李四為好朋友,張三創作完成一本小說,不過自己一直認為還可以寫得更好,所以一直未交付出版,有一天李四看到該小說手稿,其覺得若出版絕對暢銷,李四也知道張三常會猶豫而不願出版,李四乃自作主張,將該小說手稿交給出版社出版,結果極為暢銷,李四雖將版稅交給張三,張三仍極為不悅,試問李四之行為有無侵害張三之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因此原則上只有著作人才有權利,公開發表自己之著作。
案例中只有張三才有權利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小說,李四即使出於善意,將張三之小說予以公開發表,仍然涉及侵害張三之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權為著作人格權之一,係由著作人享有,並予說明。

16.投稿於新聞紙雜誌,其著作權歸誰享有?
案例:
甲雜誌社為徵求稿源,於雜誌內刊登徵稿啟事,啟事內訂有「來稿一經刊登,著作權歸本社享有」之規定,乙投稿給甲雜誌社並經刊登,嗣甲未經乙同意將該文章與其他文章集結成冊予以發行,試問甲之行為有無侵害乙之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1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依據上述規定,除非雜誌社與投稿人另有約定,否則僅推定雜誌社只能刊載1次。
案例中乙並未與甲有其他約定,因此推定甲雜誌社只能刊載1次,甲並無權將乙之文章與其他文章集結成冊發行,若未經乙同意予以發行,則將侵害乙之著作權。順帶說明,所謂推定,係指可舉反證推翻,其舉證責任在甲,若甲舉出證據證明,乙不只同意刊載1次,還允許甲集結成冊發行,則甲將不致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17.販賣盜版書籍有無侵害著作權?
案例:
李四開設一家小書店,為求暴利,乃向盜版商批得一批盜版書籍,為免困擾,其乃將盜版書放在書店樓上,若有顧客要購買才上去拿,某日警察前來搜索,在其樓上找到該批盜版書籍,李四認為搜索時,其並未販賣,並辯稱其放在樓上係為自行使用,試問李四的行為有無侵害著作權?

解答:
現行著作權法,定有「散布權」之規定,對著作之保護,更為周全。依現行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科處一定之刑事處罰。
案例中李四購買盜版書籍,放置於書店樓上,以供銷售,則其販售之散布行為,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情形,均構成侵害著作權。

18.語文著作有無回溯保護的問題?
案例:
張三於民國36年(日據時代)在台灣創作完成一本小說,依當時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須註冊才受保護,當時係日據時代,要向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註冊有其困難,張三的小說因此並未註冊而未取得著作權,嗣張三於民國45年死亡,試問張三的小說受不受現行著作權法保護?假設張三之小說可受保護,而甲出版社於其受保護前已印刷完成,試問甲出版社目前能否繼續出售該小說?

解答: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上述規定須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起施行,查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是上述規定自91年1月1日施行。
案例中張三之小說,於民國36年創作完成時未依著作權法取得著作權,於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前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過依上述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規定,俟我國加入WTO後,若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其著作財產權期間仍存續者,則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張三所寫者為小說,係屬語文著作,而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案例中張三係於民國45年去世,因此,張三之小說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該小說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民國95年底。
又依本法第106條之2第3項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亦即自93年7月11日起,凡是在91年1月1日之前印製的書是屬於未取得回溯保護之著作權人授權的話,都不可以在市場上銷售。























著作權案例彙編(1)-語文著作篇
出版者/編者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 行 人 : 蔡練生
出版機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地址 : 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
經濟部網址 : www.moea.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址 : www.tipo.gov.tw

電子信箱 : ipo@tipo.gov.tw

電話 : (02)2738-0007
傳真 : (02)2735-2656
印 刷 者 : 和緣彩藝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0年11月初版
中華民國95年8月二版
工 本 費 : 50元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GPN:1009501252
ISBN:978-986-00-5735-5(平裝)
986-00-5735-4(平裝)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