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15《智財報報》甚麼情形會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
Q:甚麼情形會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
A:
一、姓名表示權之內容
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享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此權利亦及於該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姓名表示權之行使方式包含著作人有權決定以真實姓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表勢其身分。或者著作人亦得選擇不標示任何姓名,以保持匿名狀態,這就是著作人格權中關於姓名表示權之規定,惟若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若符合下列要件,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一)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對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
(二)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例如在非營利目的之部落格文章中,引用面積比例極小之照片,若利用行為不會使公眾誤解為他人著作,且未損及他人利益,則不構成侵害
二、姓名表示權之侵害情形
關於姓名表示權之侵害,最典型的,就是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依照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姓名方式,標示原著作人之姓名。這包括:
(一)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其「本名」,利用人利用時,
(1)沒有標示任何人姓名(即不具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其他別名等。
(二)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其「別名」,利用人利用時,(1)沒有標示任何人姓名(即不具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本名或其他別名等。
(三)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未標示任何姓名(即不具名)」,利用人利用時,(1)標示著作人本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別名等。
三、法律效果
一旦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參考資料
章忠信-甚麼情形會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151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98,%E6%B0%91%E8%91%97%E8%A8%B4,15,20090519,1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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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姓名表示權之內容
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享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此權利亦及於該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姓名表示權之行使方式包含著作人有權決定以真實姓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表勢其身分。或者著作人亦得選擇不標示任何姓名,以保持匿名狀態,這就是著作人格權中關於姓名表示權之規定,惟若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若符合下列要件,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一)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對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
(二)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例如在非營利目的之部落格文章中,引用面積比例極小之照片,若利用行為不會使公眾誤解為他人著作,且未損及他人利益,則不構成侵害
二、姓名表示權之侵害情形
關於姓名表示權之侵害,最典型的,就是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依照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姓名方式,標示原著作人之姓名。這包括:
(一)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其「本名」,利用人利用時,
(1)沒有標示任何人姓名(即不具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其他別名等。
(二)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其「別名」,利用人利用時,(1)沒有標示任何人姓名(即不具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本名或其他別名等。
(三)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未標示任何姓名(即不具名)」,利用人利用時,(1)標示著作人本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別名等。
三、法律效果
一旦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參考資料
章忠信-甚麼情形會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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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98,%E6%B0%91%E8%91%97%E8%A8%B4,15,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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