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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AI人工智慧可以是專利法上的發明人嗎?

Q:近年來,AI人工智慧在全球掀起浪潮,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推出AI人工智慧「以圖找圖商標檢索系統」,以大幅提升商標註冊的效率和便利性。然而,隨著人工智慧的驚人發展,其貢獻程度達到足夠成為發明人的可能性似乎越來越高,若未來上演「人工智慧指示自然人應該如何下指令,並由人工智慧再進行執行開發」之情況,那AI人工智慧可以是專利法中的發明人嗎?
A:依目前專利法規定,人工智慧很難被授予發明人的地位。
1.發明人之定義
我國專利法對於發明人並沒有明確定義,故參照法院對發明人之定義,整理如下:
(1)參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判決,「依我國現行專利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專利法上之發明人須為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自然人。」可知法院對於發明人的解釋,是以自然人為出發點。
(2)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發明人可自為專利申請權人,亦得將專利申請權以法律行為讓與他人,或死亡時由繼承人繼承」,因此發明人具有權利能力,且「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享有姓名表示權。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係人格權之一種,故發明人必係自然人」。
2.人工智慧非不是專利法上之發明人
依民法規定,僅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權利能力,然人工智慧非屬自然人,亦非法人,故人工智慧不是我國法律上意義之人。因此,依上述實務判決或目前我國民法的法律規定,人工智慧均難以被授予發明人的地位。
參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判決亦明確指出,人工智慧沒有完成發明從事精神創作之自主意識或心智,不會因期望獲取專利保護而激勵其創作動機,亦無法作為權利主體將其實際創作,以專利申請權人之地位移轉他人;而所謂人工智慧為發明人,亦不符合專利法第5條第2項專利申請權人之要件。

參考資料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Bookcases/BookcasesList.aspx?c=11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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