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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未經同意在演唱會中錄影,合法嗎?

Q:英國創作歌手 Ed Sheeran 時隔五年再度來台舉辦演唱會,小琳幸運地買到門票後,在演唱會中未經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手機進行錄影,小琳的行為會侵害什麼權利嗎?
A: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可能。
1.著作人與表演人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
2.小琳之行為屬於重製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屬於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行為」。
3.法律責任:
依上述規定,擁有重製權利只有著作人或表演人,因此,若要在演唱會中錄影,就必須得到著作人或表演人之同意,小琳未得同意的錄影行為,涉及侵害表演人與著作人之重製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與第91條第1項規定,恐需負擔民、刑事責任,不過,若小琳的錄影行為被認定屬合理使用,則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參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與第91條第3項)。
4.小結:
我們已經知道在未經著作人或表演人同意的情形下,隨意錄影、拍攝演唱會的內容會有法律責任,但是,並非錄影就一定會侵犯著作權,若利用著作行為係屬合理使用,就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那合理使用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怎樣才會被認定是合理使用?將在下回向大家詳細說明!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臉書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TIPO.gov.tw/posts/744701661031173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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