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8小美把鬼滅之刃的禰豆子做成公仔,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單純把平面美術著作製作成為立體玩具,屬於應予處罰之重置行為,須有新的創意表現,方屬著作權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改作,此時該附加創意的立體玩具同時也是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立體玩具」,除須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利用之規定外,亦需取得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結論:美術或圖形著作內容係以平面形式附著於該立體物上者,即為美術或圖形著作的重複製作,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重製」之行為,若非合理利用亦無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將可能受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刑事處罰。
資料來源:司法院第50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研討第8則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 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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