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上】我被騙啦!!著作權授權和讓與契約之異同
Q:【上】我被騙啦!!著作權授權和讓與契約之異同
阿誌是個年邁的動漫作家,近日發表了他的自傳,除了實體書外,還很跟隨潮流的出版了電子書,阿洋公司(下簡稱阿洋)得知後向阿誌詢問可否授權他們在自己的平台銷售阿誌的電子書,阿誌欣然同意,並簽署了阿洋所帶來的一大疊制式授權文件。
豈料過了一年後,阿誌發現:阿洋不只販售電子書,還自行出版實體書進行販售,經抗議後得到阿洋回覆:你已經將著作權讓與給我們了!你無權過問!
此時阿誌去仔細看契約書才發現:哇我被騙啦!契約書裡面除了授權代理銷售以外還有讓與著作財產權!問題是什麼?、阿誌又如何救濟呢?(註1)
A:兩方認定的契約類型、內容不同!
1. 阿洋公司想的是什麼:依據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著作權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因此:如果設定的契約內容是:移轉、受讓的話,那在簽訂契約後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人就直接變成阿洋了。
2.阿誌想的是什麼::
本案中,阿誌心裡所想的是:電子書的代理銷售,而電子書究其性質,是讓閱讀者在一定範圍內得以閱覽,其並未取得一份電子書的檔案,因此本質上,電子書的銷售並未涉及著作財產權的行使,因為著作權中並未規範「閱讀權」(註2),而阿誌的著作早就有電子書的版本,並非讓阿洋上傳檔案、製造電子書,因此亦未涉及重製權,因此:阿誌所想的電子書代理銷售,僅屬於一種民事上的授權契約!
小結:阿誌想的是一般民事上的銷售契約,但阿洋公司認為是著作權讓與契約!
綜上所述,阿誌其實從頭到尾根本沒想過要做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或是讓與,他只是同意阿洋公司幫他賣「他已經上架的」電子書而已!但阿洋公司的目的卻是要取得阿誌的著作財產權!因此他才能行使重製權,製作實體書做販售。
那麼,阿誌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詳待下回分解!
註1: 本例改編自: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1400號判決、陳忠五 意思表示「不合致」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440號判決(藝術家簽署授權同意書案)簡析 台灣法律人,9期,2022年3月,173-181頁
註2:節錄自 彰忠信 電子書的著作權議題 作家生活誌 https://showwe.tw/news/news.aspx?n=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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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誌是個年邁的動漫作家,近日發表了他的自傳,除了實體書外,還很跟隨潮流的出版了電子書,阿洋公司(下簡稱阿洋)得知後向阿誌詢問可否授權他們在自己的平台銷售阿誌的電子書,阿誌欣然同意,並簽署了阿洋所帶來的一大疊制式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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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阿誌去仔細看契約書才發現:哇我被騙啦!契約書裡面除了授權代理銷售以外還有讓與著作財產權!問題是什麼?、阿誌又如何救濟呢?(註1)
A:兩方認定的契約類型、內容不同!
1. 阿洋公司想的是什麼:依據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著作權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因此:如果設定的契約內容是:移轉、受讓的話,那在簽訂契約後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人就直接變成阿洋了。
2.阿誌想的是什麼::
本案中,阿誌心裡所想的是:電子書的代理銷售,而電子書究其性質,是讓閱讀者在一定範圍內得以閱覽,其並未取得一份電子書的檔案,因此本質上,電子書的銷售並未涉及著作財產權的行使,因為著作權中並未規範「閱讀權」(註2),而阿誌的著作早就有電子書的版本,並非讓阿洋上傳檔案、製造電子書,因此亦未涉及重製權,因此:阿誌所想的電子書代理銷售,僅屬於一種民事上的授權契約!
小結:阿誌想的是一般民事上的銷售契約,但阿洋公司認為是著作權讓與契約!
綜上所述,阿誌其實從頭到尾根本沒想過要做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或是讓與,他只是同意阿洋公司幫他賣「他已經上架的」電子書而已!但阿洋公司的目的卻是要取得阿誌的著作財產權!因此他才能行使重製權,製作實體書做販售。
那麼,阿誌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詳待下回分解!
註1: 本例改編自: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1400號判決、陳忠五 意思表示「不合致」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440號判決(藝術家簽署授權同意書案)簡析 台灣法律人,9期,2022年3月,173-1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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