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7 把別人送的自製告白明信片PO到網路上,會侵害著作權嗎?
Q:把別人送的自製告白明信片PO到網路上,會侵害著作權嗎?
小明是個喜歡到處拍照的攝影師,某日他將自己在台東所攝的「太平洋大海照」製成明信片、並寫上愛的話語,送給心上人小美。但小美只覺得小明很煩,於是將該明信片的內容拍下來,上傳到Instagram,公審小明。小美這樣有侵害小明的著作權嗎?
A:小美的行為,將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原因如下:
- 首先,我們要先確認:本案涉及的著作權為何?侵害方式為何?
- 本案中,小明是把自己拍的照片製成明信片,而自己拍的照片,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五款的攝影著作,做成明信片,屬於攝影著作的重製物。寫上文字後,則同時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語文著作。
- 在侵害的方式上,除了侵害著作權法第27條之公開展示權(即:把他發表出來讓大家知道)外,以翻拍的方式並將其上傳到網路上,同時也構成了對第22條重製權(即:再弄出一個著作內容一樣的著作,例如本案中就是拍下一張人家拍過的照片、寫下來的文字)以及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即:上傳到網路上的行為)的侵害。
- 小結:本案涉及的著作權有兩種:他人攝影著作重製物、語文著作,而侵害的行為則有三種:公開展示權、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
- 確定小美侵權之後,小美有沒有任何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的可能?
首先小美並非基於教育目的而為使用,且亦無其他基於公益目的而為使用的情事存在,僅係基於公審的目的而為他人著作的重製及發表,並無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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