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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下篇】指導教授能要求以共同作者的身份,掛名我的論文嗎?

Q:【下篇】指導教授能要求以共同作者的身份,掛名我的論文嗎?
上回我們提到,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的規定,僅有「觀念、想法的表達」才受著作權法保障,而觀念本身並無法取得保護。
那麼既然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老成教授能否主張:「我也有提供小傑論文文句的修改,所以我實際上也參與了表達過程,我應該也是共同作者吧?」
A:依據著作權法第八條之意旨,老成教授不能如此主張!
依據本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而各人創作無法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也就是說,主觀上,需要兩個人以上有「我們一起創作吧!」的合意,客觀上則需要共同創作者的創作內容無法獨立分開利用,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彼此創作的內容不一起看,這個論文就沒用了!而老成僅是給予文辭修改的建議,修不修改其實都不影響論文內容的價值,而且實際修改的人還是小傑,老成還是難以將自己認為是「論文內容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一部分,而逕認(白:直接認為)自己參與了表達,並藉此認定自己是第八條的共同作者。
綜上所述,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老成不能對自己所提供的想法主張著作權,因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依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老成提供修改的建議並非實質參與論文編撰,不能認為其參與了表達,因此老成也無法依本條要求小傑將其列為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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