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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翻譯、評論或介紹國外重要學術論文,是否需要取得作者同意?

Q:翻譯、評論或介紹國外重要學術論文,是否需要取得作者同意?

A:學術論文的翻譯,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除非屬於合理使用,原則上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而學術論文的評論或介紹,均有可能為合理使用,也有可能為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下列就我國著作權法裡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分別進行分析:
一、只提供政府機關內部參考的翻譯行為: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為同法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規定之行為,得翻譯該著作。如學術論文的翻譯是政府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則有機會按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主張合理使用。(與法律制度、政策等有關的研究,較可能主張)
二、只提供個人參考的翻譯行為:將外國學術論文翻譯為中文,如果只是個人研究所需,沒有對外散布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63條第2項規定,為同法第51條(非為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規定之行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改作該著作
三、合理的引用行為:評論性的文章較容易依著作權法第63條1項規定,主張符合同法第52條規定之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條件,在合理範圍內,將原文中的重要段落文字翻譯成中文,係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合理使用;而介紹性的文章,沒有自己其他的觀點,則可能要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介紹性的文章並沒有和國外學術論文產生替代效果,只為助於該論文被瀏覽及利用,就仍可能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若非屬前述之情形,一般從事對外發表或供公眾使用之國外學術論文的翻譯、評論或介紹的文章寫作,原則上皆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五)研究活動篇-13: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601-a735e-1.html#p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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