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 區塊鍊技術可否應用在著作權之存證?
Q:區塊鍊技術可否應用在著作權之存證?
A: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著作人推定,若著作人因一時疏忽或該創作領域的習慣,而未在著作表示本名或盡人皆知之別名,則難以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以致無法享有著作權。
若權利人無法受著作人推定時,需要提出證據,始能證明其有權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認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式,著作權人至少需證明著作權人身分、著作完成時間、非抄襲之獨立創作:
一、著作權人身分,需要著作人在登入系統時進行身分驗證,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倘若又結合了區塊鍊不可篡改的特徵,將更可保存身分資訊,確認其真實性。
二、著作完成時間,區塊鍊在技術上是按照歷史時間順序進行其區塊的排列,即可清楚確定著作是何時生成而取得著作權。
三、非抄襲之獨立創作,運用區塊鍊之去中心化、透明性、訊息不可篡改等特性,就能確保是被忠實記錄於區塊鏈中且不受變更的創作過程;而過程訊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也能透過科學檢驗,以利著作人舉證證明系爭著作之創作過程。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0&tp=3&i=94&d=7680
A: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著作人推定,若著作人因一時疏忽或該創作領域的習慣,而未在著作表示本名或盡人皆知之別名,則難以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以致無法享有著作權。
若權利人無法受著作人推定時,需要提出證據,始能證明其有權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認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式,著作權人至少需證明著作權人身分、著作完成時間、非抄襲之獨立創作:
一、著作權人身分,需要著作人在登入系統時進行身分驗證,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倘若又結合了區塊鍊不可篡改的特徵,將更可保存身分資訊,確認其真實性。
二、著作完成時間,區塊鍊在技術上是按照歷史時間順序進行其區塊的排列,即可清楚確定著作是何時生成而取得著作權。
三、非抄襲之獨立創作,運用區塊鍊之去中心化、透明性、訊息不可篡改等特性,就能確保是被忠實記錄於區塊鏈中且不受變更的創作過程;而過程訊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也能透過科學檢驗,以利著作人舉證證明系爭著作之創作過程。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0&tp=3&i=94&d=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