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5 商場、餐館、咖啡廳等,利用擴音設備播放廣播節目或合法購買的CD唱片,會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Q:商場、餐館、咖啡廳等,利用擴音設備播放廣播節目或合法購買的CD唱片,會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A:對於著作被以公開方式利用,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權利,又公開演出權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且同法第26條亦有規定,只有「語文」、「音樂」、「戲劇、舞蹈」、「表演」與「錄音」著作享有公開演出權;「表演人」僅僅表演時的「公開演出」享有公開演出權,如將表演錄製後再公開演出,就不在保護範圍內;「錄音著作權人」僅享有請求支付使用報酬的權利,意即即使事前沒有取得錄音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該錄音著作,亦不算是侵害其著作權,但事後當錄音著作權人請求時,使用者仍須支付使用報酬。
由於商場、餐館、咖啡廳等利用擴音設備播放廣播節目或CD唱片,會使用他人的「音樂著作」,亦為「公開演出」的行為,就算使用合法購買的CD唱片,抑或直接藉由擴音設備播放廣播節目,成立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的空間仍相對較低,蓋購買CD或收聽廣播節目的行為,並沒有讓買家或聽眾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且商場、餐館、咖啡廳等播放廣播節目或CD唱片,不是為了特定活動,而是經常性的使用,因此,建議仍然需要另行向管理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是向個別的著作權人商榷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三)學校行政與電算中心篇-10: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7-bf26c-1.html#310
A:對於著作被以公開方式利用,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權利,又公開演出權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且同法第26條亦有規定,只有「語文」、「音樂」、「戲劇、舞蹈」、「表演」與「錄音」著作享有公開演出權;「表演人」僅僅表演時的「公開演出」享有公開演出權,如將表演錄製後再公開演出,就不在保護範圍內;「錄音著作權人」僅享有請求支付使用報酬的權利,意即即使事前沒有取得錄音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該錄音著作,亦不算是侵害其著作權,但事後當錄音著作權人請求時,使用者仍須支付使用報酬。
由於商場、餐館、咖啡廳等利用擴音設備播放廣播節目或CD唱片,會使用他人的「音樂著作」,亦為「公開演出」的行為,就算使用合法購買的CD唱片,抑或直接藉由擴音設備播放廣播節目,成立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的空間仍相對較低,蓋購買CD或收聽廣播節目的行為,並沒有讓買家或聽眾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且商場、餐館、咖啡廳等播放廣播節目或CD唱片,不是為了特定活動,而是經常性的使用,因此,建議仍然需要另行向管理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是向個別的著作權人商榷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三)學校行政與電算中心篇-10: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7-bf26c-1.html#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