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5 將運動賽事轉播的截圖放在Facebook或Instagram上,需要取得誰的授權?
Q:將運動賽事轉播的截圖放在Facebook或Instagram上,需要取得誰的授權?
A:使用他人著作,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然而,若著作權人因為某些考量而沒有出面主張其權利,又是另一個實務議題。
欲擷取媒體賽事轉播畫面,需要取得授權的對象係由電視公司、原轉播公司和主辦單位之間的授權合約決定。
從運動賽事轉播的著作權層面而言,水上芭蕾、冰上芭蕾等肢體演出競技,運動選手的表現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7條之1所保護之表演,其餘運動大多僅是比賽過程的肢體展現而已,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運動賽事轉播是透過多機取鏡、導播控管以及畫面呈現的總結呈現,本身即可為視聽著作,主辦單位授權給現場轉播的製作公司,就其現場轉播內容,可以主張著作權,而取得使用現場轉播畫面授權的電視公司,再加上自己主播或球評的介紹播報,該轉播內容則可以另外成為一個新的視聽著作。
一般電視公司只取得可以利用現場轉播畫面之授權,沒有再轉授權的權利,通常,在賽事期間過後,電視公司對自己製作的轉播內容,可能是沒有二次使用的權利的,更不用說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如電視公司被獲准自己進入賽事現場,現場拍攝及轉播就不用再取得他人轉播內容之授權,不過,其轉播內容可以如何使用,亦常常受到限制,不會因為是著作權人,即可任意使用。
資料來源:章忠信《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051
A:使用他人著作,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然而,若著作權人因為某些考量而沒有出面主張其權利,又是另一個實務議題。
欲擷取媒體賽事轉播畫面,需要取得授權的對象係由電視公司、原轉播公司和主辦單位之間的授權合約決定。
從運動賽事轉播的著作權層面而言,水上芭蕾、冰上芭蕾等肢體演出競技,運動選手的表現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7條之1所保護之表演,其餘運動大多僅是比賽過程的肢體展現而已,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運動賽事轉播是透過多機取鏡、導播控管以及畫面呈現的總結呈現,本身即可為視聽著作,主辦單位授權給現場轉播的製作公司,就其現場轉播內容,可以主張著作權,而取得使用現場轉播畫面授權的電視公司,再加上自己主播或球評的介紹播報,該轉播內容則可以另外成為一個新的視聽著作。
一般電視公司只取得可以利用現場轉播畫面之授權,沒有再轉授權的權利,通常,在賽事期間過後,電視公司對自己製作的轉播內容,可能是沒有二次使用的權利的,更不用說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如電視公司被獲准自己進入賽事現場,現場拍攝及轉播就不用再取得他人轉播內容之授權,不過,其轉播內容可以如何使用,亦常常受到限制,不會因為是著作權人,即可任意使用。
資料來源:章忠信《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