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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是否影響到受贈者能不能再轉售?

Q: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是否影響到受贈者能不能再轉售?

A:智慧財產權人賣出其智慧財產權商品以前,保護其智慧財產權,任何人經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才能販售其物;一旦智慧財產權人賣出其智慧財產權商品以後,應當讓物主可以轉賣該物,不允許智慧財產權人以智慧財產權限制物主轉賣,蓋已同意將智慧財產權商品投入市場,且取得對價,應轉為保護物主之所有權,此即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上所謂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稱「權利耗盡原則」。
然而,當商家贈送給消費者之商品上標明「贈品不得轉售」時,會因為該商品是著作權商品或商標權商品而影響消費者能不能轉售。兩者間之差異在於,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是「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就可以不問取得所有權之原因,轉賣著作權商品,即使是有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亦得轉售。但,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則規定限於「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商標權商品,始能轉賣,是以,倘若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並非「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僅為提供受贈人使用,就應不得再轉售。

資料來源:章忠信《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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