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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行政院在民國110年4月8日通過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調整後增加9條條文,和修正了第37條,對於日後之著作產生什麼影響?

Q:行政院在民國110年4月8日通過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調整後增加9條條文,和修正了第37條,對於日後之著作產生什麼影響?

A: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 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等等方式播出相同節目(不可回看)者,均屬於「公開播送」。
(二)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如果教師使用到他人之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不用取得授權,和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可以在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在館內線上閱覽,也增訂美術館等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以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更增訂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除罪化(無刑事責任),只須支付相當之使用報酬後始可利用,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新增規定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可以先行利用,以兼顧時效。
(五)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
(六)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增訂可以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作為損害計算之基礎,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
(七)調整過苛的刑事責任規定:現行著作權法中有部分規定侵害著作權以6個月法定刑為下限,修正後,刪除此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考量。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tw/cp-87-888476-75db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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