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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電話亭KTV是否涉及授權利用的著作權議題?

Q:電話亭KTV是否可能涉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問題?

A:下述業者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為非法利用,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例示規定之著作內容:
1.業者如將影音內容儲存在境外伺服器、雲端資料庫等。
2.業者將影音內容傳輸至電話亭KTV。
3.另就業者提供消費者點播、演唱歌曲之部分,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而業者經營對外開放即係供不特定人使用。

資料來源: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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