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2020-11-23 學校之教師可否因教學之需要,以教育為使用目的當作免死金牌,而將私自全程側錄之錄影帶於課堂上播放給學生看?

Q:學校之教師可否因教學之需要,以教育為使用目的當作免死金牌,而將私自全程側錄之錄影帶於課堂上播放給學生看?

A:學校之教師以教育為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側錄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只有著作財產權人有重製權,惟例外在授權使用後或合理使用範圍內,非著作財產權人亦得重製該著作,又合理範圍內,按著作權法第46以及第65條規定,合理重製他人著作應審酌下列情形,應注意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不得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合理範圍之側錄(重製行為),應係以教學為使用目的且非屬營利之用,且重製數量應以修課人數為限,且側錄比例應該要合理(不得側錄全片),因為如此才能在不侵害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之現在價值以及潛在市場價值,至於就公開播放權部分,合理使用之詳細要件雖法無明文但仍應符合合理使用之範圍,且應以教學活動為主,影片播放為輔,不得以側錄影片放映代替整堂課程,故就本案來說因係全程側錄,故使用比例上顯非合理使用,且教育之公益目的亦非免死金牌,仍應確實審查合理使用之要件,故本案不得未經授權而播放給學生看。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案例囊編07:https://www2.nuk.edu.tw/lib/copyright/moot.htm#07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