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6 論學校之師生將來成為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撰寫之研究報告,其內容得否做該公務員依學位授予法所撰寫之碩、博士論文之內容,而加以發表或出版?
Q:論學校之師生將來成為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撰寫之研究報告,其內容得否做該公務員依學位授予法所撰寫之碩、博士論文之內容,而加以發表或出版?
A: 終生學習活到老學到老在認真推廣下,學校師生考上公務員後可能會想回到校園取得碩、博士學位,強化自己的學識涵養,按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的規定明文,各大學對於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有抄襲、舞弊之情形,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在司法實務之共同見解下,只要能證明該他人著作曾接觸權利人之原著作,而符合接觸要件,且如果亦能證明他著作與權利人之原著作有實質近似,而符合實質近似要件,則該他人即屬重製且亦該當上開抄襲之字眼,故符合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改作亦會構成學位授予法中之抄襲,又按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著作財產權歸屬任職機關所有,又能否利用該著作係取決於利用人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定,並非我是創作者我就能隨時隨地任意使用我的著作,按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財產權歸屬任職機關,故師生如欲使用自己在公務員身分中所創作之研究計畫之內容,應該要當作使用他人著作之案件看待,而向任職機關取得授權同意才能利用,始能於後加以發表或出版。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五):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2-855894-d7c93-301.html#01-5
A: 終生學習活到老學到老在認真推廣下,學校師生考上公務員後可能會想回到校園取得碩、博士學位,強化自己的學識涵養,按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的規定明文,各大學對於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有抄襲、舞弊之情形,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在司法實務之共同見解下,只要能證明該他人著作曾接觸權利人之原著作,而符合接觸要件,且如果亦能證明他著作與權利人之原著作有實質近似,而符合實質近似要件,則該他人即屬重製且亦該當上開抄襲之字眼,故符合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改作亦會構成學位授予法中之抄襲,又按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著作財產權歸屬任職機關所有,又能否利用該著作係取決於利用人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定,並非我是創作者我就能隨時隨地任意使用我的著作,按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財產權歸屬任職機關,故師生如欲使用自己在公務員身分中所創作之研究計畫之內容,應該要當作使用他人著作之案件看待,而向任職機關取得授權同意才能利用,始能於後加以發表或出版。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五):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2-855894-d7c93-301.html#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