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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從學校師生就將來出資請人從事創作之情形,談出資人就該著作之利用範圍與權利歸屬。

Q:從學校師生就將來出資請人從事創作之情形,談出資人就該著作之利用範圍與權利歸屬。

A:學校之師生將來皆有可能成為出資請人為創作或被出資而為他人創作之人,在出資聘請完成著作之情況下,著作人認定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如下,按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明文,除契約另有約定出資人為著作權人者從其約定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契約約定判斷係歸屬出資人或受聘人享有,但如果雙方未做歸屬何人之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屬受聘人享有,然就算著作財產權約定歸屬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依照契約於不違反契約目的範圍內之利用行為,出資人皆被允許之,且該著作之利用權係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並非基於出資人與受聘人間勞資雙方所成立之民法契約,故不受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拘束,又出資人之利用行為是否被允許應視利用之範圍是否合於雙方契約目的與雙方約定內容,只要符合則出資人之利用行為,包括重製、改作皆係被允許的,故只要對於該著作部分之契約約仍屬有效成立且利用範圍合於契約出資之目的,出資人就享有該著作之利用權。

資料來源: 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7/08/15/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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