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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5 從學校之師生欲從事podcast之製作,談著作權之侵害是否包括作品之故事敘事方法以及敘事之鋪陳?

Q:從學校之師生欲從事podcast之製作,談著作權之侵害是否包括作品之故事敘事方法以及敘事之鋪陳?

A: 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之規定的明文,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以及事實,但基於創作本質上係心血結晶,對於權利人之精神創造成果仍應給予保障,始能促進創作之風氣,加速社會之進步,又學生如欲製作專門敘述兇殺案之podcast節目,而其中一集之謀殺案之事實內容與他著作人之著作內容相同,即指就刑事案件之敘述以及鋪陳方式於二著作之內容上有雷同之處,則雷同之處就著作權法上保護著作權利人之精神創作成果之解釋上應包括對於作品之鋪陳方式等,且podcast節目就定性來看著作權上的重製並不限於實體方式的重製,還涵蓋如儲存或暫存於電子設備等數位方式的重製。此外,法院也指出在免費數位平台發布Podcast節目讓不特定人收聽,構成向公眾為公開傳輸,故學生就節目上之刑事案件之謀殺故事的敘事鋪陳方法有雷同,且具有高度相似,故不得主張為獨立創作而抗辯之且亦侵害了他著作人之著作權。

資料來源:智財散步:
https://reurl.cc/EZ3b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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