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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學校之師生如欲作為來路不明的業者,透過機上盒或內建app連結而使得大眾可以收看各種影視包括日劇、電影、第四台節目等,試問著作權法是否有明文處罰?

Q:學校之師生如欲作為來路不明的業者,透過機上盒或內建app連結而使得大眾可以收看各種影視包括日劇、電影、第四台節目等,試問著作權法是否有明文處罰?

A:現代生活科技進步快速,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為因應新興科技所衍生之新型態侵權,著作權法三讀通過新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規定,增訂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態樣,包含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上架供民眾下載使用、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及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可以連結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等行為,侵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依規定並有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增訂第一項第八款,規範惡意數位侵權行為,此類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業者多以可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不必再付月租費等廣告文字誘使他人連結至侵權網站,並收取廣告費、月租費或銷售利益之行為,已嚴重損害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影音產業與相關內容產業之健全發展,應視同惡性重大之侵權行為而予以約束規範,對公眾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59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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