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5 學校之師生最耳熟能詳關於著作權侵害之抗辯防禦方法莫過於合理使用,而主張合理使用之標準又有哪些呢?
Q:學校之師生最耳熟能詳關於著作權侵害之抗辯防禦方法莫過於合理使用,而主張合理使用之標準又有哪些呢?
A: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標準一為使用目的,即使用他人創作係為了做什麼,如為了商業營利目的而商業程度越高則越難主張合理使用,非為商業目的則較容易,然而就算係以商業營利為目的,只要使用之內容有做轉化,即指有加入自己之想法、評論,則合理使用仍有成立之可能,標準二為性質,如果引用之他人著作的原創性越高那合理使用就越難成立,原創性越高二創作間之區別實益即內容差異就越大,雖不必達前無古人之程度,但仍以有微量之創意而能區別為必要,然而如果他人創作參雜了很多他人創作之內容或涉及公共領域則原創性較低,較容易成立合理使用,標準三為使用比例,原則上使用他人之創作越少越容易成立合理使用,用的內容多則較難成立,惟使用比例仍有一重要標準,即為使用之部分是否為他人創作之重要部分,使用重要部分則較難成立合理使用,標準四為潛在市場,即指只要引用他人著作並不會侵害原本著作人的市場,而仍有其不同之消費市場,即得主張非有侵害原著作人之潛在市場,而較容易成立合理使用,惟要符合幾個判斷標準仍要看法官個案判斷。
資料來源:從“翻玩”看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
https://reurl.cc/Yj2kA0
A: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標準一為使用目的,即使用他人創作係為了做什麼,如為了商業營利目的而商業程度越高則越難主張合理使用,非為商業目的則較容易,然而就算係以商業營利為目的,只要使用之內容有做轉化,即指有加入自己之想法、評論,則合理使用仍有成立之可能,標準二為性質,如果引用之他人著作的原創性越高那合理使用就越難成立,原創性越高二創作間之區別實益即內容差異就越大,雖不必達前無古人之程度,但仍以有微量之創意而能區別為必要,然而如果他人創作參雜了很多他人創作之內容或涉及公共領域則原創性較低,較容易成立合理使用,標準三為使用比例,原則上使用他人之創作越少越容易成立合理使用,用的內容多則較難成立,惟使用比例仍有一重要標準,即為使用之部分是否為他人創作之重要部分,使用重要部分則較難成立合理使用,標準四為潛在市場,即指只要引用他人著作並不會侵害原本著作人的市場,而仍有其不同之消費市場,即得主張非有侵害原著作人之潛在市場,而較容易成立合理使用,惟要符合幾個判斷標準仍要看法官個案判斷。
資料來源:從“翻玩”看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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