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 小明將他人之音樂作品稍作改編,認為只要自己重新演唱、編曲、錄製,既然是通通自己來,應認就可以避免複製之嫌,試問小明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Q:小明為了製作微電影而尋找合適的配樂,為了避免抄襲亦即法律上重製之嫌疑而稍作改編,而認為只要自己重新演唱、編曲、錄製,既然是通通自己來,應認就可以避免複製之嫌,試問小明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A:音樂著作通常都會載明作詞人、作曲人、演唱者、製作人之名,就詞的部分是為語文著作,曲的部分則為音樂著作,製作之部分則為錄音著作,皆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既然小明就詞的演唱以及曲的編輯有重新改編,且亦為自己重新錄製,就詞、曲上皆有不同之詮釋,且亦非直接複製唱片公司錄製上市之演出,而應認就錄音著作上非有重製或改作之虞,然而小明雖有重新詮釋,惟在音樂著作之部分如有使人感到有實質相似之直覺的話,亦即如小明之編曲就段落上、節拍上以及旋律上有實質相似之感,即符合我們所謂之抄襲於法律上之要件,即指須有直接接觸到他人之作品並且有實質上之相似,才有可能構成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而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故小明之行為仍有可能構成重製而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71-859086-27928-301.html
A:音樂著作通常都會載明作詞人、作曲人、演唱者、製作人之名,就詞的部分是為語文著作,曲的部分則為音樂著作,製作之部分則為錄音著作,皆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既然小明就詞的演唱以及曲的編輯有重新改編,且亦為自己重新錄製,就詞、曲上皆有不同之詮釋,且亦非直接複製唱片公司錄製上市之演出,而應認就錄音著作上非有重製或改作之虞,然而小明雖有重新詮釋,惟在音樂著作之部分如有使人感到有實質相似之直覺的話,亦即如小明之編曲就段落上、節拍上以及旋律上有實質相似之感,即符合我們所謂之抄襲於法律上之要件,即指須有直接接觸到他人之作品並且有實質上之相似,才有可能構成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而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故小明之行為仍有可能構成重製而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71-859086-27928-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