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 學生們與教授一起從事研究報告並共同完成之,然而,當其中一人想要再利用該研究於其他領域時,究竟能利用哪些的部分?共同著作的著作權應該如何歸屬?
Q:學生們與教授一起從事研究報告並共同完成之,然而,當其中一人想要再利用該研究於其他領域時,究竟能利用哪些的部分?共同著作的著作權應該如何歸屬?
A:從事研究報告,學生們有人負責匯整並加以潤飾,有人負責設計數據分析之電腦程式,各自完成自己分內的工作,亦有學生僅提供看法及建議,教授則撥出時間與學生與談討論並提供修改及方向之建議,又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有明文,著作權不保護內部概念或思想,只保護外在之表達,故共同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於誰,應以是否有實際參與該創作之表達為判斷是否為著作人之標準,因著作權法重在表達於外,故本案有只提供看法及建議之學生以及提供建議之教授,都因為未有實際參與創作之行動,即指並未將想法固定在可以將無形顯現於外的載體之上而表達出來,故由上述可之,只存在腦海之想法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共同著作當然於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為更好,從其約定而分配著作權歸屬即可,而僅能利用約定好自己之創作不分,歸屬分配之方法也可以參考會議紀錄或工作分配內容是否有實際參與著作之表達,有外在表達才是著作人,智慧財產法院於判決中亦有表示:雖指導教授及組員曾提供諸多修改建議,但仍係由告訴人(作者)融合各方意見後進行內化並修改後最終表達於外的成品。建議僅係告訴人創作過程中之觀念或啟示,除非教授、組員間有特別約定,著作權仍應由實際表達之告訴人所有。當作者由他人吸收意見而轉化成自己的表達時,其仍可維持獨立著作人之身份。因而,如果學生從與教授談話中獲得靈感,但最終由自己融會貫通至表達呈現,則該學生才是著作權法所指的著作人,而不是教授。
資料來源:智財散步:
https://iptouring.com/?p=2962
A:從事研究報告,學生們有人負責匯整並加以潤飾,有人負責設計數據分析之電腦程式,各自完成自己分內的工作,亦有學生僅提供看法及建議,教授則撥出時間與學生與談討論並提供修改及方向之建議,又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有明文,著作權不保護內部概念或思想,只保護外在之表達,故共同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於誰,應以是否有實際參與該創作之表達為判斷是否為著作人之標準,因著作權法重在表達於外,故本案有只提供看法及建議之學生以及提供建議之教授,都因為未有實際參與創作之行動,即指並未將想法固定在可以將無形顯現於外的載體之上而表達出來,故由上述可之,只存在腦海之想法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共同著作當然於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為更好,從其約定而分配著作權歸屬即可,而僅能利用約定好自己之創作不分,歸屬分配之方法也可以參考會議紀錄或工作分配內容是否有實際參與著作之表達,有外在表達才是著作人,智慧財產法院於判決中亦有表示:雖指導教授及組員曾提供諸多修改建議,但仍係由告訴人(作者)融合各方意見後進行內化並修改後最終表達於外的成品。建議僅係告訴人創作過程中之觀念或啟示,除非教授、組員間有特別約定,著作權仍應由實際表達之告訴人所有。當作者由他人吸收意見而轉化成自己的表達時,其仍可維持獨立著作人之身份。因而,如果學生從與教授談話中獲得靈感,但最終由自己融會貫通至表達呈現,則該學生才是著作權法所指的著作人,而不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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