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 學校電腦教室可否把正版網頁原始碼、office軟體收好而以備份供上課學生使用?他人拾得該遺失的備份軟體而使用時,學校是否須負責?
Q:學校電腦教室可否把正版網頁原始碼、office軟體收好而以備份供上課學生使用?該備份遺失時,正版是否須銷燬?他人拾得該遺失的備份軟體而使用時,學校是否須負責?
A: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得就合法重製物加以備份者,僅有按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也就是正版軟體)之重製物的所有人(也就是本案將正版電腦軟體重製之學校電腦教室),可以配合使用之需要而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的需要重製該電腦程式,但一般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如本案之網頁原始碼是不可以任意重製改作的。顧名思義,既然稱之為備份,其立法原意理應是指(在正版軟體無法使用時),才能拿「備用」軟體來使用,乃正版軟體與備份軟體二者不可同時使用之目的。但是法院判決實務上,常發生使用者將正版軟體收好,經常拿備份軟體來做主要之使用,雖與上述被分立法之原意有所背馳,但只要能維持上述正版軟體與備份軟體二者不可同時使用的精神,亦即只要主要之使用沒有涉及同時使用正版與備份軟體,似乎仍屬合法。至於他人拾得遺失的備份軟體而拿來使用時,跟學校無關,學校不須負責。(§59 I)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70-858897-6db0b-301.html
A: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得就合法重製物加以備份者,僅有按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也就是正版軟體)之重製物的所有人(也就是本案將正版電腦軟體重製之學校電腦教室),可以配合使用之需要而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的需要重製該電腦程式,但一般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如本案之網頁原始碼是不可以任意重製改作的。顧名思義,既然稱之為備份,其立法原意理應是指(在正版軟體無法使用時),才能拿「備用」軟體來使用,乃正版軟體與備份軟體二者不可同時使用之目的。但是法院判決實務上,常發生使用者將正版軟體收好,經常拿備份軟體來做主要之使用,雖與上述被分立法之原意有所背馳,但只要能維持上述正版軟體與備份軟體二者不可同時使用的精神,亦即只要主要之使用沒有涉及同時使用正版與備份軟體,似乎仍屬合法。至於他人拾得遺失的備份軟體而拿來使用時,跟學校無關,學校不須負責。(§59 I)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70-858897-6db0b-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