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 學生對教職員進行錄音訪問時,在訪問後是否還要徵得被訪者同意,始得播出並作為報告資料之用?
Q:學生對教職員進行錄音訪問時,在訪問後是否還要徵得被訪者同意,始得播出並作為報告資料之用?
A:學生如果為了報告之製作有需要進行錄音訪問,而常以之作為上台報告之重要資料用以證明在實務運作上是否如此,又錄音是一種重製著作的行為,其與受訪者(教職員)的談話內容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由於重製權、公開播送權都是著作人專有的著作財產權,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必須取得受訪者(教職員)的同意或授權,才能錄音並在錄音後予以播出。一般而言,如受訪者(教職員)於接受錄音訪問時,即可認為受訪者明知該項錄音將會播出而同意接受訪問,應該可以認定受訪者是同意錄音和播出的,但如果學生能在錄音訪問前,口頭上徵詢受訪者同意播出,甚至簽妥授權書,當然是比較理想的方式。(§3Ⅰ-5、§44~§65)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70-858852-c77c3-301.html
A:學生如果為了報告之製作有需要進行錄音訪問,而常以之作為上台報告之重要資料用以證明在實務運作上是否如此,又錄音是一種重製著作的行為,其與受訪者(教職員)的談話內容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由於重製權、公開播送權都是著作人專有的著作財產權,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必須取得受訪者(教職員)的同意或授權,才能錄音並在錄音後予以播出。一般而言,如受訪者(教職員)於接受錄音訪問時,即可認為受訪者明知該項錄音將會播出而同意接受訪問,應該可以認定受訪者是同意錄音和播出的,但如果學生能在錄音訪問前,口頭上徵詢受訪者同意播出,甚至簽妥授權書,當然是比較理想的方式。(§3Ⅰ-5、§44~§65)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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