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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雜誌社是否能夠將投稿內容加以減縮或多次刊登?

Q:雜誌社是否能夠將讀者投稿的內容加以減縮或多次刊登?

A: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41條:「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讀者的投書或投稿除另有約定外,該接受投稿的單位僅取得刊載一次的權利,且於刊載時亦不得就該投書或投稿以歪曲、割裂、竄改或以其他方法不當地改變(斷章取義即為常見的例子),如因此損及著作人的名譽時,即屬侵害著作人格權,須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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