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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網拍賣仿品 賣家被判拘役30天

Q:販賣仿冒品,有何刑責?

A:關於販賣仿冒品,商標法罰則如下: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新聞案例中網路賣家在粉絲專頁販售仿冒的名牌商品,總計收取六千四百元,以六萬元與該品牌和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其違反商標法第97條,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提醒您,商標法的罰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雙方達成和解,仍有刑事上的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新聞案例:https://is.gd/PDTwSr
判決字號:基隆地方法院108,智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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