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4 盜用LV圖片 拍賣業者判賠908萬?
Q:知名拍賣業者利用LV攝影圖片於自家書籍、海報、教材中,另將LV商標運用在書籍及宣傳小卡中。上述行為在法律上會面臨什麼問題呢?
A:關於攝影圖片的部分,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 3 條第 5 款、第 10 款亦定有明文。該拍賣業者利用LV攝影圖片於自家書籍、海報、教材中,已經侵犯了權利人之著作權。
關於商標的部分,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為侵害商標權;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第1款、第70條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該拍賣業者將LV商標運用在書籍及宣傳小卡中,已經侵犯了權利人之商標權。
相關判決:https://goo.gl/r8Ar3V
相關新聞:https://goo.gl/EwXfDv
A:關於攝影圖片的部分,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 3 條第 5 款、第 10 款亦定有明文。該拍賣業者利用LV攝影圖片於自家書籍、海報、教材中,已經侵犯了權利人之著作權。
關於商標的部分,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為侵害商標權;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第1款、第70條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該拍賣業者將LV商標運用在書籍及宣傳小卡中,已經侵犯了權利人之商標權。
相關判決:https://goo.gl/r8Ar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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