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8 冒牌台灣大車隊,運將拘役20天
Q:陳姓計程車司機未加入台灣大車隊,卻想藉車隊的名氣攬客,他從網路下載圖檔,自行到印刷店印製與台灣大車隊商標近似圖案貼紙,張貼於前後車門上,台灣大車隊發現後報警提告。
A: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陳姓司機未經台灣大車隊同意,而使用近似該公司之商標,其目的乃出於攬客賺錢。乘客從車身可能不易判斷真偽,而誤認為該車隸屬台灣大車隊,陳姓司機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
相關判決: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9bc6e13bb10ae3a2780c660?t=2154301425
A: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陳姓司機未經台灣大車隊同意,而使用近似該公司之商標,其目的乃出於攬客賺錢。乘客從車身可能不易判斷真偽,而誤認為該車隸屬台灣大車隊,陳姓司機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
相關判決: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9bc6e13bb10ae3a2780c660?t=21543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