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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某科大校園販售T恤竟是盜版!

Q:某科大校內文具部販售印有該校校徽的「Champion」T恤,事後竟發現是盜版品。該T恤確實未經官方授權,且衣服上該校徽也未經校方授權,校方已將T恤下架,檢視合約後不排除向廠商求償。

A:商標法第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廠商販賣的T恤上之Champion字樣與該科大校徽,均係經註冊之商標,若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而逕自使用將觸犯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也就是校方與Champion公司均可向違法廠商要求銷毀該商品,商標法第69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並可按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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