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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偷機密投靠敵營,科技廠副理遭起訴

Q:漢磊科技前製程課邱姓副理,疑因不滿考評不佳,又沒有被公司高層合理對待,自行將該足以領先同行之技術,下載到自已的USB,甚至還用手機拍下機台參數、化學藥劑,並帶著該技術運用於新東家。

A:營業秘密法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款: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漢磊科技稱該技術係其在市場上得以領先同行的關鍵所在,且該公司平時也做了保密措施,是以,該技術為營業秘密。邱副理也在公司之內部資訊保護測驗中拿到滿分,並簽署了保密條款。

而邱副理以下載、拍照之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符合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所示侵害營業秘密之情形。

檢方認為邱副理將前述取得之營業秘密,洩漏予新東家,並協助處理新東家之製程,因此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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