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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簽下競業禁止條款後,我要怎麼生活?

Q:雇主與員工約定「不付任何補償」之競業禁止條款,該約定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A: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雇主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應以書面為之,並且記載員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的合理補償,而該補償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倘若未給予員工合理補償的話,該約定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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