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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以後不能在同性質的公司工作?

Q:資方為了避免員工離職後,會把原公司所學的技術,帶到別的公司,經常會在就職時,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那什麼這一份競業禁止約定是什麼呢?

A:所謂「競業禁止」,依據行政院勞動部發佈之「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內容,是指: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

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建議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2.競業禁止的區域範圍。
3.競業禁止的之行業或職業範圍。
4.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之處理方法(如賠償訓練費用或違約金)
5.例外情形之保障(如勞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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