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4 爸媽臉書狂曬成長照 女孩怒告侵犯隱私
Q:現今,許多父母都會將自己小孩的可愛相片上傳至臉書,甚至經營起小孩為主的粉絲團,倘若小孩日後主張爸媽侵犯其肖像權與隱私權時,父母得否以相片享有著作權對抗之?
A:一般人所拍攝的相片,只要具備著作權要件,無論是否以孩子為主角,均屬著作權法上之攝影著作,於拍攝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障。
小孩之肖像權、隱私權屬民法第195條所規定之特別人格權(參閱臺灣臺北91年度訴字2476號民事判決),倘人格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特別人格權甚可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當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與著作權發生衝突時,因著作財產權係保障財產法益,是以人格法益之維護應高於財產法益。本案中,父母不得藉相片之著作權對抗之。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9150288-1.aspx
A:一般人所拍攝的相片,只要具備著作權要件,無論是否以孩子為主角,均屬著作權法上之攝影著作,於拍攝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障。
小孩之肖像權、隱私權屬民法第195條所規定之特別人格權(參閱臺灣臺北91年度訴字2476號民事判決),倘人格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特別人格權甚可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當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與著作權發生衝突時,因著作財產權係保障財產法益,是以人格法益之維護應高於財產法益。本案中,父母不得藉相片之著作權對抗之。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9150288-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