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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請維修電腦的商家幫忙灌微軟軟體,會不會因為微軟是美商而不受我國著作權保護呢?

A:著作權法第4條:「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基於上開該規定,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保護之管道有三︰
1.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首次發行」情形者
2.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互惠原則」之情形者
3.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條約或協定特別約定」之情形者

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

在TRIPS中揭示了兩項重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基本原則,一為「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即對於其他會員體國民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得低於本國人所得享有之保護;一為「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即一會員體給予任一其他會員體人民之任何關於智慧財產保護方面之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會員體人民。

依據我國與美國於西元一九四六年簽署「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九條規定,「美國人之著作」在中華民國享有國民待遇之著作權保護,而在西元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更進一步簽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簡稱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保護「美國人之著作權」。

因此,美商微軟之著作在中華民國仍享有著作權保護。

相關新聞報導: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14/8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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