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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LINE群組中轉傳圖片或影片,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Q: LINE群組中轉傳圖片或影片,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A:一、照片、圖片(如:俗稱的「長輩圖」)及影片如具有「原始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或「視聽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因此若在自己LINE的家庭群組或「其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群組(例如個人社交圈群組,須個案認定)轉傳受著作權保護之照片、圖片或影片,尚不構成向公眾傳送著作之利用行為,自無違反著作權的問題;惟如轉傳的群組已超過正常社交的範圍,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構成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因此,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已屬「公眾」,建議不要轉傳未經授權的圖片、影片(文章亦同)。至於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視個別轉傳行為之目的、所利用著作的質量、利用結果對著作價值之影響等綜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倘利用人是在合理範圍內為非營利使用,且所利用之質量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甚微,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此部分仍須個案判斷。

三、另有一種較常見的轉傳樣態為「單純超連結」之轉傳,例如單純傳送新聞報導、各種圖文或影音網頁的網址連結,由接收者點開連結另開啟一新視窗觀看圖片、影片、文章等內容,此傳送超連結之行為,並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但如轉傳者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提供的內容係屬盜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仍有可能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新聞連結:http://udn.com/news/story/7088/206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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