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1 燒錄原版光碟供個人利用、保存,是否侵權?
Q: 若深怕購買的原版音樂光碟因使用不慎而造成損壞,而利用自己個人電腦燒錄備份一份,以便保存以及供自己往後使用。此舉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A: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購買正版音樂光碟的消費者,其所獲得的權利,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之「著作物的所有權」,而非該音樂光碟片內容歌曲之「著作的著作權」。
音樂光碟片所有權人為供自己欣賞,可以將音樂光碟中的歌曲燒錄在另一片光碟片上,或是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儲存在手機中聆聽,這種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音樂光碟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製作該音樂光碟的唱片公司不利的影響,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其上述的重製行為,屬於「合理使用」。
A: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購買正版音樂光碟的消費者,其所獲得的權利,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之「著作物的所有權」,而非該音樂光碟片內容歌曲之「著作的著作權」。
音樂光碟片所有權人為供自己欣賞,可以將音樂光碟中的歌曲燒錄在另一片光碟片上,或是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儲存在手機中聆聽,這種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音樂光碟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製作該音樂光碟的唱片公司不利的影響,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其上述的重製行為,屬於「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