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 著作權的要件
Q:受保護的著作需要具備什麼要件?
A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須符合下列四個要件:
(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否則即不成為「創作」。
(二)須具有客觀化的一定形式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觀念和構想的「表達方式」,而不是抽象的觀念和構想本身。
(三)具有原創性
所謂「原創性」,解釋上尚包含兩個內涵:
1.獨立創作(原始性)(independent creation):著作必須是由著作人獨立創作,而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的著作。
2.創作性(creativity):只要著作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但若精神創作程度實在太低,則無保護之必要。
(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原則上,符合上述四個要件即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但基於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又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將下列原屬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A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須符合下列四個要件:
(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否則即不成為「創作」。
(二)須具有客觀化的一定形式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觀念和構想的「表達方式」,而不是抽象的觀念和構想本身。
(三)具有原創性
所謂「原創性」,解釋上尚包含兩個內涵:
1.獨立創作(原始性)(independent creation):著作必須是由著作人獨立創作,而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的著作。
2.創作性(creativity):只要著作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但若精神創作程度實在太低,則無保護之必要。
(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原則上,符合上述四個要件即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但基於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又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將下列原屬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