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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婚攝作品之著作權(二)?

Q:若找專門的婚紗公司來進行婚紗照拍攝,則該照片的著作權人為何?

A: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若攝影師是婚紗公司所僱用的員工,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原則上以該攝影師為著作人(若婚紗公司有和攝影師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從其約定),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公司可以行使相關的著作財產權權利。
若公司和攝影師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此時,新人與婚紗公司間的關係(新人是出資聘請婚紗公司拍照),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若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受聘人(婚紗公司)為著作人,新人僅能利用該著作。而關於利用範圍的部分,依照契約內容及目的來判斷。(例如:將婚紗照印製成喜帖發送、在喜宴中放置婚紗照等等……都是屬於拍攝婚紗照的利用目的,使用上不會構成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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