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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著作權修法3-盜版公訴罪篇

Q:著作權法修正擬將「盜版公訴罪」取消?

A:刑法上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只有「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

現行著作權法僅針對「光碟」有非告訴乃論之規定:包含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光碟(像是要賣盜版光碟開始燒錄)和明知是盜版光碟而散布(像是燒盜版光碟送給朋友這類情況)。此部分在本次修法草案中,確實是取消了非告訴乃論的規範。

依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不論有無獲利,或是重製之數量多寡,其刑責均在「六個月以上」,就算僅是網拍少量盜版 CD、或是買了正版光碟重製後送給朋友或上網拍賣等等,至少判刑六個月,哪怕是當事人已經進行和解,六個月以上的刑責一樣可能免不了,而且一旦判刑超過六個月便不能易科罰金(就是……真的要被關進去啦!),未免過 度評價,情輕刑重,致罪責不相符,從這個情況來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 121 條的規定,算是比較洽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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