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3《智財報報》網紅戶外直播唱歌,要不要取的授權?

Q:網紅在人潮聚集的地方直播,一邊自彈自唱、一邊聊天,粉絲們則回饋禮物給直播主,要不要取得詞曲創作者的授權?
A:
一、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指以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直播主在直播間即時演唱歌曲,即屬於對音樂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應取得「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授權。將演出內容錄製,應取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授權。若進一步將演出錄製內容上傳網路(不特定多數人的終端設備),應再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如果是直播,播完就結束,沒有存在網路上讓網友隨時隨地接觸(如vod留存),就不涉及「重製」的行為。
二、直播主唱歌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時,若未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即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若直播主未經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
三、一般利用人沒有意識到前述行為應分別取得不同之授權,是因為著作財產權人沒有發現著作利用之情形,或者是發現後沒有積極主張權利(基於維權成本考量而暫未採取行動),並不表示前述之著作利用行為,可以不必取得授權。

參考資料
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直播主唱歌未取得授權,當心吃上官司!2019/1/24
https://www.orientallawpro.com/knowledge/index2.php?id=42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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