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29《智財報報》詼諧仿作或嘲諷創作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人之禁止不當改變權?

Q;詼諧仿作或嘲諷創作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人之禁止不當改變權?
A;
一、按著作依據著作權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即禁止不當變更權。
二、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使得著作財產權人對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之行為,不得主張著作財產權,雖然著作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但實際上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多少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會有一些影響。只要是合於合理使用之詼諧仿作或嘲諷創作法院還是都會認為不構成禁止不當改變權之損害著作人名譽之利用。這或許是基於言論自由之保護,要高於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所致。
三、然何謂合理使用,實務見解認為詼諧仿作或嘲諷創作通常具有高度的「轉換價值」該仿作能傳達出與原著作對比、矛盾的娛樂訊息,即基於言論自由的展現,應與一般對於原著作的評論或批評等合理使用等價齊觀,若該創作不致使社會大眾對原著作人之人格或學術評價產生貶損且不影響原著作之潛在市場價值時,即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
參考資料
章忠信-詼諧仿作或嘲諷創作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人之禁止不當改變權?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144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7,%E6%B0%91%E5%95%86%E8%A8%B4,1,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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